报废车收购公司分析报废车相关规定
随着政策的加快实施和车辆回收率的提高,预计到2020年,中国报废汽车“五大集”的再制造市场空间将达到800亿元,市场规模汽车拆解市场预计将超过1300亿元。
回收报废汽车解释了废旧汽车回收的相关规定:
国家规定严禁将报废的汽车私人转让和拆除。它们只能由废旧汽车回收公司回收和拆除。如果汽车被私下处置,将导致以下后果:
(1)车辆的税费文件不能取消;
(2)汽车档案不能取消;
(三)报废车辆经私人转让后在路上被扣押,有关部门可以追究原所有人违反公安管理规定的责任;
(4)报废车辆,公安交警,税务,道路管理等政府部门私人转让后的交通事故和各种税费依旧追究原业主的经济赔偿责任。法律并支付滞纳金;
(五)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废车辆的最终用户启动报废车辆加工过程,最终加工到最终加工公司(例如钢厂,橡胶厂,塑料厂等)和维修公司(再制造零件重新应用)。其中,回收,拆解,再制造和破碎是连接报废汽车和最终加工公司的四个核心环节。
收购公司本质上是一个流动性链接,也是社会回收系统的一部分。它主要负责从用户那里购买报废汽车并向回收报废汽车销售。拆解公司主要负责拆除报废汽车,获得翻新零件,塑料,电子产品和车身。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地区的回收和拆除主要是当地的特许权
合格的许可公司。
再制造公司还需要再制造资格和许可证,主要负责翻新零件的再制造。回收报废汽车负责破碎拆卸后不能再直接使用的车身,并将其加工成合格的原材料,如废钢精矿,并将其作为原材料送到最终加工公司,如钢材磨。上述链接履行各自的职责,构成废旧汽车回
收的整体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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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收购公司分析报废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里程或年限后,车辆的技术性能、经济性能、废气排放均达不到要求。若继续使用,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和污染环境,维修保养费用剧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国务院六部委于一九九七年联合发布《汽车报废标准》规定:汽车行驶
达30-50万公里,使用8-15年或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技术状况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15%的;经修复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的;排污超标无法改善的车辆均应当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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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收购公司分析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我们对《老旧汽
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进行了修订,现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商务部 2013年4月26日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指按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
新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补贴资金额度、老旧汽车数量和国家政策,于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告下一年度全国补贴车辆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
作。
第二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区(县)也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当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商务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主要包括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的有效性、车主提交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并对符合要求车主发放补贴资金。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主,应当于车辆报废更新当年9月1日至下一年1月31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联合服务窗口
申请补贴资金,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供车辆报废更新的相关材料。 车主逾期申领补贴资金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将预拨补贴资金下达市(州)。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
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样式见附件2)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商务部负责汇总全国补贴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和清算申请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结余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下一年度补贴资金总量中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合理布局、完善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辆回收工作的回收拆
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和协调。 第十四条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保证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标准、申请办理程序
等,并对车主在申请补贴过程中的问询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商务部指导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
。 第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补贴资金申请办理资料存档、信息统计工作。对本地补贴资金申请办理、发放资料,应当作为工作档案留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应当每年组织重
点抽查。财政部、商务部对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按规定审核补贴资金申请、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或者所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不真实的,暂缓安排该地区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汽车报废
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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