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原中央电视台小崔网上手撕电影明星阴阳合同偷税事件成了头条!其实不仅仅电影名星,许多网红店家的缴税也是让人想不通的!
绍兴就有会想到这么一家网红服饰店,名字就叫黑兔生活馆(以下简称“黑兔”)。
“黑兔”最近几年发展很快,已经迅速成为绍兴的一家网红服装店了!
据公开资料显示,自其2015年以来,“黑兔”已经开设了近10家门店(外加2个公司),其中:绍兴市5家门店(越城区3家,分别为:袍江店、城南店、城东店;柯桥区1家、上虞区1家),另外在嘉兴4家(秀洲店、海宁店、平湖店、海宁紫阳店)、杭州1家。具体如下:
绍兴城南店地址:绍兴市二环南路1325号越贤府2幢2楼
绍兴城东店 地址:越城区剡溪路256号智库文化创意园d区201
绍兴袍江店 地址:绍兴市袍江区洋江东路40号雪峰集团内
绍兴柯桥店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黄社溇1号越隆大厦2楼
绍兴上虞店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三环桥边新天龙大厦东面2楼
杭州滨江店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0号天巢科创园内
嘉兴秀洲店 地址:嘉兴市秀洲区城北路1761号(奔驰4s店旁)
嘉兴平湖店 地址:平湖市永丰路501号春秋大酒店内
嘉兴海宁店 地址:海宁市康乐路与赞山路交叉口3楼
海宁硖石店地址:海宁市紫阳路18号鸿翔大厦2楼
“黑兔”的“老板”叫:谢雨诚。有一篇宣传文章中是这样介绍的:
伴随着不断开设的分店,“黑兔”也成为了一匹“黑马”,其销量也是不断增长。据“黑兔”自己的广告介绍,他们先是在两年半的时间里拥有了5万个的顾客量,目前已经拥有10万的顾客量,每年销量达到20万件!——俨然成为了绍兴实体店中的一匹“黑马”,名符其实的网红店了!
那么我们的问题来了!
“黑兔”称年销量20万件,虽然没法和地球绕圈的奶茶相媲美,但作为一家主营实体店的服装连锁店,“黑兔”显然已经是相当了不起了。我们不妨算一算:“黑兔”缴纳国家税收又是多少呢?
每年销量20万件,算下来平均每个店年销售2万件,月销售660多件,每天20多件。作为一个网红店,这样的单店销量显然不是“吹牛”,完全是可以实现的。
无法确认网上说的销售20万件是一个门店还是几个门店?我们暂且保守一点,把这20万件的销量当作“黑兔”全部门店一年的总销售量计算。“黑兔”的单价不高,一般100元起步,大多的也就300、400元,姑且平均以300元/一件计算,“黑兔”一年的销售收入应该为:6000万元左右;这10家门店其中包含了3家2017年年中或年底新开的,折算下来平均每一家门店销量2.35万件,平均单店销售收入600多万元,月单店销售收入50多万元。
有点震惊吗?其实完全没有必要。“黑兔”门店面积一般达到500平均甚至上千平方,因此从租金、员工规模和工资、巨大的广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设计加工成本来计算,单店固定的成本费用会达到200万元以上,按正常毛利率50%计算,单店销售收入如果达不到400万元以上就要亏本了,肯定是无法长期持续经营的。另外从服装快销来看,单店年销售上千万元是很正常的。
那么,这家开设10家分店,年销售收入达6000多万元的网红服装店,上缴国家税收多少呢?从公开资料发现,“黑兔”门店均以谢雨诚(或者其他个人)个人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形式开门店的,税务部门也均以核定年度定额形式征收国家税收的。
从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滨海分局2018年5月25日网上公布的2017-2018年度定期定额事项表中发现了“黑兔”袍江店(“黑兔”总店)的定期定额。让我们非常意外!“黑兔”袍江店2017年-2018年度每月定额销售额居然只有24563元。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每月销售收入不到3万元,作为小微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也即纳增值税税额为0元。另外几个门店如城东店、城南店……均没有发现核定定额和纳税记录!
而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如果缴纳国税部门的增值税为0元,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个从所得税就同时免征了!也即上缴金额为“0“。
难道说,“黑兔”竟然没有上缴国家一分钱的税收!?
如果按刚刚6000万元的销”售收入计算,按3%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计算,光应缴增值税为180万元,当然还有其他附加税……当然如果是6000万元的销售额度,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了,税率应该是17%。
“黑兔”实际销量、销售收入和税务机关核定申报纳税之间到底存在多大的差异呢?到底缴纳了多国家税收呢?“黑兔”如实申报了吗?税务机关又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呢?
我们试目以待。
税法科普:
1、《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这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我国《刑法》第六节的“危害税收征管罪”里的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不生产资讯,我们是资讯的搬运工
来源:绍兴快报网(360live)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