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内容整理了万象城严谨的经营管理手册,分为联营方式和政策篇、市场经营管理模式、商户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和服务制度、客户服务管理手册等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万象城联营方式和政策篇
第一条 联营条件
1、乙方遵守市场管理公约规定的各项内容;
2、乙方经营的品牌经过甲方审核,商品三证齐全,符合甲方市场定位;
第二条 联营期限
1、联营或租赁期限暂定壹年。
2、合同期满,乙方如想续约,须于合同期满日3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本合同自动延续壹年。
3、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须于3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三条 联营目标
为维护甲方商场之信誉和利益,乙方有义务按期完成一定的销售额,并由甲方按一定比例自乙方销售额中提取联营分成。
1、甲方提成标准
乙方商品所销售的货品,由甲方统一收款,甲方按17+2%(广告费)的提成比列。
2、任务指针
(1) 甲方给乙方下达的任务指针为(以下面积均为营业面积):
二层:
80平米以上为4500元/平米/月;
50—80平米为3550元/平米/月;
50平米以下为2600元/平米/月;
三层:
80平米以上为3410元/平米/月;
50—80平米为2455元/平米/月;
50平米以下为1500元/平米/月;
四层:
80平米以上为3370元/平米/月;
50—80平米为2230元/平米/月;
50平米以下为1250元/平米/月;
以上任务指针是对全年任务的平均数,甲方将根据市场淡旺和促销的具体情况,分解以上下达的任务;
根据上述(1)条销售任务,不论打折促销或正常销售,甲方至少应按最低任务额的80%提成。
(2) 考核时间
甲方对乙方每月考核一次,不足一月的,按每月30天的标准,实际经营的天数考核。
(3) 完成标准
乙方每月实际销售额达到当月80%时,视为完成任务,甲方按实际销售额提成,不足80%时,按任务的80%提成。
(4) 奖励标准
为更好地促进销售,调动乙方销售的积极性,甲方对乙方作出如下奖励标准:
若乙方每月完成甲方的任务指针后,在每月任务指针的基础上,每超10%,甲方提成降低1%(任务额和超额部分同等享受降低扣点的优惠政策),但最低降至13%(不含2%的广告费)。
(5)甲、乙双方十五天结算一次销售货款,如有经济困难,乙方可向甲方提前申请结算货款。
(6)乙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出现经营问题,连续无法完成任务,甲方将成立专项小组,配合乙方进行商品进货、管理、陈列、包装和营销等服务,帮助乙方完成任务。
(7)甲方将保证商场80%以上的商户能够完成任务,如完成任务的商户不到80%,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适度降低任务额。
(8)开业后三个月内,甲方将不对乙方进行任务管理,以实际销售额提成,如乙方超额完成任务,奖励正常兑现。
(9)每月任务根据乙方报计划和甲方销售计划共同制定。
第四条 保证金
作为本合同的保证,乙方签定本合同的同时,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交纳标准为50元/m2。
保证金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由甲方归还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条 乙方须承担的费用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导购工资、奖金;2、加装灯具电费; 3、电话费。
为方便结算,甲方将按照每月实际发生数额向乙方收取。
第六条 甲方须承担的费用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工商费;2、税收;3、水电费;4、空调费;5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卖场管理
1、乙方应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2、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同意予以全额赔偿。
3、甲方提供商场的经营管理,乙方的经营活动应服从甲方的经营管理。
4、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转租,经营场地只允许经营零售业务,不允许经营批发业务。
5、乙方遵守甲方规定的经营时间,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
6、收银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由甲方统一收银,乙方营业员不得擅自收银,不得借故不开或拒开收银小票,不得使用非甲方的收银小票或收据,发票统一由收银台凭付款证明开出。
7、顾客使用信用卡消费,乙方应接受并承担相应手续费,该手续费甲方于支付乙方应结货款时扣除。
8、乙方于商场或专柜所做任何形式广告或布告需经甲方事先同意。
9、甲方根据商场商品的整体布局,可与乙方协商调整经营面积和位置,但必须事先通知乙方,与乙方达成协调协议。
第八条 商品管理
1、乙方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经相关行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在甲方处销售。
2、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根据季节和甲方的要求,及时调整各类商品,以提高专柜业绩。
3、乙方承诺在甲方处销售商品的种类、系列或式样不少于当地其他商场,其商品实际销售价不高于同期当地其他商场的实际销售价。否则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外,乙方应就此承担五千元以内的罚款。
4、如乙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则甲方对乙方按以下标准处罚:
(1) 甲方对乙方至少给予五千元罚款;
(2) 对顾客的赔偿由甲方按华润万象城《服务承诺》执行,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乙双方合作的前提为正规的、高质量、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品牌商品,因此甲方杜绝任何批发市场或来路不明的商品进入甲方的商品商场,如乙方违反,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没收全部此批货品,给予已销售金额十倍的罚款并终止合同。
(4) 其他相应的法律等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应付赔偿责任;因此所造成的信誉受损,乙方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存放于甲方场所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所有商品的出入须遵守甲方的规定。
第九条 售后服务
1、乙方保证所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并对其实行三包。
2、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甲方有权按照其有关规定,对该投诉做出相应处理。乙方应接受并服从该处理决定。
3、乙方在甲方商场经营时在顾客售后服务方面,必须无条件的按华润万象城对顾客的《服务承诺》执行,并由华润万象城客户服务中心全权解决。
第十条 人员管理
1、乙方为销售商品,应派具有该项目商品专长、技能并经甲方认可之服务人员一到两名(不少于50平米/1人的标准),常驻甲方之专柜。
该人员须是乙方的职员,持有工作证、健康证、身份证,必须事先经甲方审核同意,经过甲方统一培训方可上岗。乙方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劳保福利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统一规定;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3、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离职后5日内,如未能办理离职手续并归还更衣柜钥匙及其它应交物品,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预交押金。
4、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如有违反商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有义务在3日内撤换人员,如情节严重这须在24小时内撤换该人员;因乙方有关人员的行为影响信誉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负连带责任。
5、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并提供培训。
6、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授权人、受雇人的行为,因非甲方所能控制而在商场受到伤害,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他费用。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服务人员。乙方如为派遣人员或者擅自撤回派遣人员,既视为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撤柜。
8、乙方派驻人员应遵守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卖场管理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发生,愿按甲方规定接受处分,因此造成的处罚,乙方同意甲方从当月货款中扣除;对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撤换该违规人员,若因此而影响商场信誉、权益时,乙方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促销及宣传
1、甲方负责统一制作商场的广告宣传及美工工作,协助乙方做好商品促销活动。
2、甲方展开促销活动时,乙方应给予合作,以求共同发展,所涉及的经费分担,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如不原分担经费,可事先申明不参加本次活动,并在营业区明示)。
3、乙方须无条件的执行华润万象城vip卡及累计消费卡的使用标准及规则。
4、乙方须无条件的执行华润万象城的《顾客生日礼惠卡》的使用标准、结算标准及规则。
5、对于甲方因进行促销所发行的各类优惠卡、礼券或信用卡,乙方应全力配合,并依甲方的规定给予折扣优惠,优惠折扣部分的分担由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可不参加本次促销活动)。
6、乙方进行个别的宣传及促销活动,须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7、乙方的商品或服务在其他商场或专柜、商店、连锁商店有折扣特卖活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使其设置于甲方专柜的商品享有同等的优惠处理。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累计6个月未完成任务指针;
2、乙方所经营商品的质量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
3、乙方擅自截留销售货款;
4、乙方随意停止营业,或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该专柜以及参与其他有损甲方权益的事宜;
5、乙方进行违法经营或出现违反任何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形;
6、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次日,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清理并交回经营场地,结算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一方处于非正常经营或破产、停业状况时;
2、一方的资产或商品被扣押或被法院执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3、由于国家的政策原因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㈠款情况,甲方有权将保证金没收作违约金,如损失额高于违约金,其不足部分,乙方须继续补偿。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撤柜或终止合同,除须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自撤柜或终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标准赔偿甲方。
4、乙方擅自截留销售货款,须向甲方交纳截留款额,并处以最低五千元的罚款(不低于截留款项的五倍)。
5、若乙方未能按期完成装修工程,影响商场正常营业。须按每日五百元向甲方交纳损失费。
6、若乙方在经营场所交付次日,仍未能进店装修,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7、合同一方暂缓对违约方违约行为追究责任,不代表放弃本合同赋予应有的权利。
8、乙方在甲方商场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因此导致甲方权益遭受损失的,乙方同意予以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乙方因以下情况所受的损害,甲方可以免赔偿之责:
1、甲方为维持、保全工程的施工,必须暂停营业。
2、火灾、水灾、地震、风灾、爆炸、战争或者劳工纠纷。
3、乙方因不遵守本合同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所致损害。
4、紧急停电或其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所发生的机械故障。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1、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后的次日,将商品全部撤离专柜并恢复原状,若乙方未履行此义务,甲方有权自行办理商品的撤离或拆除有关的设备,因此产生的费用及商品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2、本合同终止后五天内,乙方应将合同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付清,若乙方欠缴任何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预付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尚欠甲方的一切费用,剩余部分将退还乙方,若保证金不足于偿付,乙方应继续清偿所欠的费用。
3、乙方未在期限内完成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工作,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的商品,其他财产或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
4、甲方将在本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结清乙方合同期间最后一个月的销售货款。该款项须扣除在此期间甲方为乙方垫付的由乙方销售引起的退、换货等售后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5、合同终止之日起3日内,如乙方不将所有的物品撤出,甲方有权将乙方物品撤出,所发生的保管费、撤出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不承担此项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预交的保障金中扣除。甲方不承担撤出期间造成的乙方货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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